关于第25594982号“LOUIS CHEVALL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OUIS CHEVALLIER 25594982

阅读:90215 2022-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尔塔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7829号《关于第25594982号“LOUIS CHEVALL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8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申请人:阿尔塔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7829号《关于第25594982号“LOUIS CHEVALL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8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4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行再2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4130415号“路易斯 LOU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于2020年11月6日发布第171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查明:第25342624号“Lou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21216871号“Louis de Vene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5594982号“LOUIS CHEVALL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OUIS CHEVALLIER 255949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3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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