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忠市红胜龙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18861号《关于第48316623号“双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3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00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0564号“双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32541号“双之红及图”商标、第36313309号“双红蜜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双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玉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树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树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