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八咏楼便利店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越城区丁法制商标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2日对第25959328号“TOTOL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TOTOLE”音译成中文为“太太乐”,在“料酒”商品上与申请人第3198511号“太太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在先异议决定、撤销决定书、撤销复审决定书及法院判决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太太乐”是被申请人拥有的知名调味品品牌,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被申请人第843154号“太太乐”商标、第1506180号“太太乐”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多次认定为“调味品、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引证商标是对被申请人第843154号“太太乐”商标、第1506180号“太太乐”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第25959327号案件光盘):
1、雀巢大中华区公司宣传册;
2、2006-2011年《世界500强》排行榜;
3、被申请人在全球排名情况;
4、被申请人官网简介;
5、百度百科关于“太太乐鸡精”介绍等;
6、被申请人“太太乐”系列商标注册情况;
7、在先裁定、被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相关裁定等;
8、被申请人产品包装图片、媒体报道等;
9、被申请人参加活动相关报道;
10、“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行业标准;
11、被申请人审计报告、销售发票等;
12、被申请人在各地的广告协议、合同、报关单等;
13、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4、申请人关联公司恶意情况、处罚决定及法院判决。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绍兴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转让证明;
2、委托加工合同、检验报告;
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安徽省淮北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4、销售合同、发票;
5、在先裁定及判决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料酒;芝麻(调味品);燕麦食品;燕麦片;燕麦粥;虫草鸡精;咖啡用调味品;可可;咖啡;茶”商品上。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开胃酒;葡萄酒;黄酒;含酒精液体;果酒(含酒精);烧酒;米酒;料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现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20日第178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不再享有在先商标权。
3、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我局补充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的法院判决作为本案证据资料。该材料为逾期证据。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鉴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故申请人不享有在先商标权。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之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