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590306号“123 芝麻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23 芝麻街及图 55590306

阅读:123707 2022-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芝麻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90306号“123 芝麻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第9257569号“芝麻街”商标、第21167793号“芝麻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二)提起撤销三年停止使用,对第…

  申请人:芝麻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90306号“123 芝麻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第9257569号“芝麻街”商标、第21167793号“芝麻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二)提起撤销三年停止使用,对第21758263号“SESAME STR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起无效宣告,故上述商标权利未定。申请商标与第3100334号“123”商标、第19928224号“123 GOFSM.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上述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未定、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注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工商信息、商标档案、驳回复审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所有人于2017年7月11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芝麻街123”与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驱昆虫剂;驱虫用香;杀虫剂;驱虫用樟脑丸;杀昆虫剂;杀寄生虫剂;蚊香;驱蚊剂;卫生消毒剂;净化剂;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驱昆虫剂;驱虫用香;杀虫剂;驱虫用樟脑丸;杀昆虫剂;杀寄生虫剂;蚊香;驱蚊剂;卫生消毒剂;净化剂;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

本文《关于第55590306号“123 芝麻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23 芝麻街及图 555903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3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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