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2日对第37083064号“蓝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商评字[2021]第000011099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已生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