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64556号“ALLOV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LOVV 40164556

阅读:54165 2022-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箭牌(国际)家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陈志湘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四工业区原恒辉办公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3日对第40164556号“ALLOV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箭牌(国际)家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陈志湘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四工业区原恒辉办公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3日对第40164556号“ALLOV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箭牌”“ARROW”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388533号“ARROW”商标、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7823941号“ARROW”商标、第9028992号“ARROW”商标、第12862498号“ARROW”商标、第17900897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共存于同一市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二、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不仅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而且会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同时削弱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的密切联系,引起驰名商标的淡化,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营地址十分临近,同时,基于申请人“箭牌”“ARROW”品牌在当地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仍然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驰名商标证明文件、驰名商标认定记录;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档案、申请人企业与品牌荣誉证书、认证证书、“箭牌 ARROW”所获荣誉;

  3、申请人销售发票、经销商门店照片;

  4、广告宣传合同与发票及各种宣传广告资料;

  5、申请人及品牌的相关媒体报道;

  6、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7、相关裁定、判决、相关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申请注册,经过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7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被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抽水马桶、浴室装置、浴霸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马桶座圈、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龙头、抽水马桶、浴室装置、浴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ARROW”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卫浴设备相关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不仅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其字号亦与申请人字号相同,其刻意模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六,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该条款所指的代理或代表关系。且《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等。因此,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0164556号“ALLOV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LOVV 401645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3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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