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93104号“TU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UC 33993104

阅读:88434 2022-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拓革宠物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崔翾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8日对第33993104号“TU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成立,一直使用“TUG”作为企业字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近,侵犯了申请人的现…

  申请人:拓革宠物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崔翾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8日对第33993104号“TU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成立,一直使用“TUG”作为企业字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近,侵犯了申请人的现在字号权。申请人的“TUG”商标已经通过使用产生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名下申请大量商标,文字之间关联很低,明显不具有使用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亚马逊店铺界面、销售订单、发货信息及部分产品用户评价;美国注册证书;申请人与深圳小宠公司签订的协议及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深圳小宠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进行出售的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背包;公文包;行李箱;包;钱包;登山杖;鞍架;伞”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7月6日。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申请及注册近600件商标,涉及第3、5、7、8、10、16、21、25、35、43、44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

  3、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进行出售的资料,经我局查询,可以查询多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商标交易平台标注转让。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等,并且该在先权利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本条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涉及“宠物牵引绳”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字号或者未注册商标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依据在案证据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恶意抢注的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2、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申请及注册近600件商标,涉及第3、5、7、8、10、16、21、25、35、43、44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进行出售的资料,经我局查询,多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商标交易平台标注转让。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前述行为进行合理解释。鉴于在案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对争议商标进行真实商业使用的意图,同时被申请人存在进行商标售卖的事实,该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三、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

本文《关于第33993104号“TU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UC 339931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310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