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惊喜一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58587号“神奇会员 MAGIC MEM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53614735号“神奇会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66423号“神奇信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68116号“神奇互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25692号“神奇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741223号“神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074679号“神奇电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503456号“神奇黑板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067357号“神奇探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001946号“神奇相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150736号“神奇辅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5139216号“神奇辅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3622757号“神奇会员折扣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4155837号“神奇手机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十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七、八、九、十的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神奇会员”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十三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均含有“神奇”,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互式触屏终端;生物识别扫描仪;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十三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验手纹机;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十二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