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春锋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46773号“圣斯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3592号“圣斯克”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在浴室装置、冲水装置、沐浴用设备、饮用水过滤器、制冰机和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驳回决定在该部分商品上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暖气片、龙头、散热器(供暖)、水暖装置用管子箍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05433号“圣克”商标分别指定使用的抽水马桶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暖气片、龙头、散热器(供暖)、水暖装置用管子箍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暖气片、龙头、散热器(供暖)、水暖装置用管子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