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克斯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8215号“IK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6764号“IK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