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67019号“钙尔西康:强力彩码除垢剂Calci G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钙尔西康:强力彩码除垢剂Calci Gone 28867019

阅读:66237 2022-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康跃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瑛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6日对第28867019号“钙尔西康:强力彩码除垢剂Calci G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钙尔西康” 超强力彩码除垢剂是申请人的主营商品,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

  申请人:上海康跃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瑛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6日对第28867019号“钙尔西康:强力彩码除垢剂Calci G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钙尔西康” 超强力彩码除垢剂是申请人的主营商品,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其与申请人原员工串通合谋的恶意抢注。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申请人的“康星”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含有“强力彩码除垢剂”文字,用于指定服务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技术特点等的误认。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有悖于公序良俗,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关系证明证据;申请人产品及服务销售发票证据;申请人原员工劳动合同及工资转账证据;广州新可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信息证据;《避免同业竞争声明与承诺函》证据;对申请人原员工的经纪补偿支付记录根据;以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查询对应个体工商信息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网站流量优化、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1、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含文字“强力彩码除垢剂”,且英文部分可译为“钙遗失的”,争议商标整体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适用均应当符合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已在先使用相关商标。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是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何种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

本文《关于第28867019号“钙尔西康:强力彩码除垢剂Calci G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钙尔西康:强力彩码除垢剂Calci Gone 288670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97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