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66040号“Barbarian 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拥有了大量自有客户群体,并没有任何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的案例发生。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并投入商业使用,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既扩大了申请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又使相关消费者对标有申请商标的指定服务产生很高的评价,形成了一定的销售规模和固定客户群体,使申请商标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知名程度和影响力。“蛮王”商标在注册成功之后,申请人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大量投入使用,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打造该商标,使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先后围绕“蛮王”商标注册了“蛮王”、“BARBARIANKING”等系列商标,对该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使用,已经使申请人同该商标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arbarian King”可译为“野蛮人国王”,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