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山南极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86255号“东山岛冰雪乐园 DongShan Island Ice 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具有独特的、充满积极意味的设计内涵,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经过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取得更强的显著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