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聚美车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98160号“汽服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着自己本身的含义,具有自己的显著性特征,没有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汽服空间”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