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华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93357号“HUAK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10317号“华勘 HUAKN”商标、第9776158号“HUAKE”商标、第49352529号“HUAKEL”商标、第10194862号“HUAWEN”商标、第49004939号“HUA BEN”商标、第3595924号“HUAREN;HR”商标、第47812107号“HUAHEN”商标、第4744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认读上差异显著,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认读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