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DM医药市场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州静逸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25836号“TREND IT U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5655号决定,于2021年07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12月04日至2020年12月0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撤销决定中未对证据的有效性进行说明,且有失公正,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如下证据:
1、产品图片;
2、淘宝销售记录;
3、销售协议;
4、销售发票。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寄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与申请人产品几乎完全相同,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2、被申请人所提交发票中的买方并非化妆品相关行业,其交易系被申请人有意制造的交易行为。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空气芳香剂;护发素;口气清新喷雾;熏日用织品用香囊;香皂;家具或地板用抛光剂;地板蜡;化妆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6月27日。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无法确定是否为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证据2至4表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意图,且在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护发素、香皂商品与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洗面奶、护发素、香皂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地板蜡等其余复审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品;洗面奶;护发素;香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