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238240号“嘉一吉JiaYi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嘉一吉JiaYiji及图 55238240

阅读:174112 2022-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玉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38240号“嘉一吉JiaYi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10813号、第1104995号、第26317083号、第33817…

  申请人:张玉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38240号“嘉一吉JiaYi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10813号、第1104995号、第26317083号、第33817733A号、第41001424号、第41001424A号、第536245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7832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五、八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八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虽然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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