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衣路顺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95888号“RO18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5329号“RO”商标、第26846239号“RO”商标、第48595167号“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元素、字形设计、商标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固定的联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截图、“&”的意思、申请商标部分使用证据及类似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三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