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美黛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07693号“cerur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72238号“ceruru”商标、第37390988号“ccerur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第44642557号“ceruru.pro及图”商标、第43874061号“ceruru.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异议。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异议裁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异议不予注册,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四经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四的裁定是否生效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