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环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34130号“环宇安防 HY HUAN YU AN F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8125号“环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1.可移动金属建筑物;2.金属电线杆”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9088号“环宇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于2020年12月6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06332号、第30806325号“衡源HY”商标从主要认读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