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准格尔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55068号“准格尔旗海红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在已提交《准格尔旗志》中关于“准格尔旗海红果”地理标志的记载。另外,申请人修改了《“准格尔旗海红果”使用管理规则》中要求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和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申请人恳请依据上述证据,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准格尔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准格尔旗海红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2、《准格尔旗海红果》。
经审理查明:经查询,申请人所提交的图书《准格尔旗海红果》的ISBN和CIP条码与中宣部出版物数据服务平台PDC的条码内容不一致。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未提交加盖出具公章的封面页和版权页,且其提交的《准格尔旗海红果》真实性难以确认,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另外,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无法确认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不符合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其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