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21353号“美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3230号“置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不存在使用的可能,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形、呼叫方式、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注销申请、在先判决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美置”债券名称审核、评定及使用文件、搜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