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废墟精酿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90916号“废墟酒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
申请人:成都废墟精酿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90916号“废墟酒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