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504911号“FU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UR 58504911

阅读:127015 2022-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舒伯特及舒伯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04911号“F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为 “去死皮用垫、去死皮用手套”,属于日常皮肤清洁用品,不可能使用“毛皮”作为原材料。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

  申请人:舒伯特及舒伯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04911号“F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为 “去死皮用垫、去死皮用手套”,属于日常皮肤清洁用品,不可能使用“毛皮”作为原材料。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2、申请商标已被实际使用在 “去死皮用垫、去死皮用手套” 指定商品上,该商品已在中国发售并获得了广大消费者好评。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翻译为“毛皮”,使用在去死皮用手套、去死皮用垫指定商品上,仅直接标识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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