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利军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鲲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57844号“SUPER 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17096号“MAX”商标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