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小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50267号“小望金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32599号“小麦金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软件的出租、数据处理软件的更新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