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硬核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31127号“硬核制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臆造词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成功注册了“硬核”系列商标,且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硬核制药”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