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爱尚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鸿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89658号“爱尚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99719号“爱尚”商标、第56817865号“爱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字号,申请人享有字号优先权。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驳回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五金器具;金属包装容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钢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