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栋
委托代理人:沈阳鸿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57171号“老字号王仁志WANG REN Z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老字号王仁志WANG REN ZHI”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革命烈士“王仁志”姓名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王仁志”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充分说明其作为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信息;2、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王仁志”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