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丝馥娜健康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39789号“空间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20530号“新空间”商标、第30016756号“ZZZ 1/3空间及图”商标、第13535168号“凯尔唯佳CARE”商标、第41741226号“呵莱丝Cares及图”商标、第45830186号“E-VIPO CARE”商标、第50098761号“PHS CARE”商标、第54263431号“SP CARE”商标、第54395752号“众志防Care”商标、第55896243号“Ccare”商标、第57060551号“Ccare”商标、第57367092号“CAPE及图”商标、第10560031号“CARING”商标、第12765494号“CARING”商标、第13216664A号“CAR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奶瓶;避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十、十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二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卫生口罩;口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二至十四指定及核定使用的“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二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