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86337号“SureSe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62396号“SURESEE”商标、第49446318号“SURFSEQ”商标、第9309605号“熙视光电SURESEE及图”商标、第11493033号“SeqSu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与引证商标四权利人达成转让协议,将引证商标四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恳请延期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四流程信息、转让申请回执;2、申请人产品媒体报道;3、引证商标一、三注册人企业信息;4、申请人发展历程、经营场所及业务活动照片、官网信息;5、主流媒体宣传报道资料;6、销售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及完税报告、信用报告;7、荣誉奖项、参与公益活动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转让申请,其受让人为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四的转让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