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麻总百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53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经过使用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80468号图形商标、第7886461号“上煌府及图”商标、第19610849号“铂颂诊所Pantheon Clini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在“养老院;动物寄养”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此外,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撤销公告;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3、申请人相关介绍;4、百度百科对万神殿的介绍及图片展示;5、类似商标档案、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养老院;动物寄养”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庭院风景布置”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园艺学;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养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