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88658号“WHL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HLA 38388658

阅读:180895 2022-04-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密合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1日对第38388658号“WHL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HLA”为申请人最核心的服装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于2…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密合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1日对第38388658号“WHL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HLA”为申请人最核心的服装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911644号“HLA”商标、第13983774号“HLA”商标、第19766106号“HL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档案打印件;

  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向武汉捐赠物资的新闻报道;

  5、多一克温暖捐赠服务合同、发票;

  6、第三方媒体采访报道资料;

  7、“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获得保护的相关文件;

  8、“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9、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

  10、申请人开设的线上店铺截图;

  11、“海澜之家HLA”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

  12、申请人联名服装实物照片及媒体报道;

  13、“海澜之家HLA”品牌赞助节目截屏及媒体报道;

  14、相关赞助综艺节目合同、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照片等;

  15、“海澜时装周”参展服务发票、现场照片及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锚具;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该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后经审查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发于2021年5月28日,其所有人为高密合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金属管;金属门”等商品上,其所有人均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且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WHLA”与引证商标一、二“HLA”、引证商标三“HL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门;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

本文《关于第38388658号“WHL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HLA 383886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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