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平方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25812号“分子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4786号“分子中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认可。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1年3月20日已注册期满,至本案审理之日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分子蒜”和图形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新鲜蔬菜、植物种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结构形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备显著特征,从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