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来卡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24564号“PLASMA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英文商号,本身具有显著性,不具有欺骗性,整体无固定含义,并未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早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百度翻译关于“Plasma”“guard”及“plasma screen”的释义证据;谷歌搜索对“PLASMAGUARD”的查询结果及中文摘译证据;(2016)京73行初2153号和(2020)京行终4768号判决书证据;举例商标信息页证据;百度翻译对“chaser”“wave”的翻译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再7号判决书证据;申请人官网和申请人介绍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LASMAGUARD”中的“PLASMA”可译为“血浆、等离子(气体)”等含义,“GUARD”可译为“警卫、保护装置”等含义,该文字组合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空气净化装置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