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华仕得音响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海珠区领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92306号“KINGHOPE 君豪の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1954号“KINGHOME及图”商标、第48423898号“KINGHOME”商标、第48424125号“KINGHOME及图”商标、第8639224号“KINGHOME”商标、第12981953号“KINGHOME”商标在整体识别、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在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