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深度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38095号“生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9618号商标、第562128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美容服务;矿泉疗养;动物养殖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58734号商标、第122033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内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美容服务;矿泉疗养;动物养殖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