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传根
委托代理人:宗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38375号“忘不了江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且已有同类情况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忘不了江南”构成,整体表达出对长江之南区域难以忘怀的意思,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作为日常用语或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理解,而不作为商标识别,起不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的同类情况的已获注册的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申请人所述已注册商标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