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09389号“五台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台云 58709389

阅读:85240 2022-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成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09389号“五台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五-台-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纯文字商标,其中“五台”在申请商标中并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

  申请人:杨成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09389号“五台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五-台-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纯文字商标,其中“五台”在申请商标中并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其他商标资料;2、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五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申请商标整体组合未使之产生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用作商标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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