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726327号“魔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魔镜 50726327

阅读:102972 2022-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26327号“魔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64735号“魔镜”商标、第4086329号“魔镜”商标、第22485099号“魔镜”商标、第1896…

  申请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26327号“魔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64735号“魔镜”商标、第4086329号“魔镜”商标、第22485099号“魔镜”商标、第18961111号“魔镜分期”商标、第41106300号“魔镜之家”商标、第23696891号“摩镜”商标、第16359758号“魔镜”商标、第47672678号“魔镜 STUDIO”商标、第47803425号“魔镜工作室 MAGIC MIRROR STUDIO”商标、第38061212A号“魔镜环形”商标、第15605870号“魔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于市场上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6765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七、十一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4.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后续诉讼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九、十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魔镜”,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门(照相)、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或指定使用的自拍杆(手持单脚架)、数据处理设备、无线电设备、智能手机用壳、智能手机、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智能手机等有效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指定使用或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九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0726327号“魔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魔镜 507263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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