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233222号“途虎养车 琥珀会 TUHU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途虎养车 琥珀会 TUHU PLUS 56233222

阅读:117474 2022-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33222号“途虎养车 琥珀会 TUHU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86440号“琥珀汇”商标、第18711054号“琥珀汇及图”商标(以下分…

  申请人: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33222号“途虎养车 琥珀会 TUHU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86440号“琥珀汇”商标、第18711054号“琥珀汇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撤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途虎”系申请人核心商标/品牌/字号,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审计报告;电商平台销售页面;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停车计时器;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非医用监控装置;计量仪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电子防盗装置;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途虎养车 琥珀会 TUHU PLUS”,引证商标一为“琥珀汇”,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6233222号“途虎养车 琥珀会 TUHU 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途虎养车 琥珀会 TUHU PLUS 562332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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