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067279号“索思云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索思云课 53067279

阅读:102332 2022-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钟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67279号“索思云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88425号“索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

  申请人:杭州钟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67279号“索思云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88425号“索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13638号“索思优课”商标、第52219576号“索思教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7451号“索思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11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27852号“索思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3067279号“索思云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索思云课 530672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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