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口瑞利视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汉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17445号“海东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在先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在先类似情况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下第30类商品上的第41842406号“海东坡”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以该标志中“海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成立《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予以驳回其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海东”,其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审查个案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