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建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85375号“孚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714191号“孚斯”商标经无效宣告申请已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无效裁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13日第177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的第50260303号“孚斯1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