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享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4日对第35331648号“青骄第二课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青骄第二课堂”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刻意摹仿而来,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青骄第二课堂”品牌高度近似甚至完全相同的商标,其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创意和声誉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多达460余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中多件商标系抄袭摹仿其他知名品牌、网站名称及明星名称,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四、争议商标与第9类第28405164号“青骄第二课堂”商标、第16类第28405164号“青骄第二课堂”商标、第35类第28405164号“青骄第二课堂”商标、第38类第28405164号“青骄第二课堂”商标、第41类第28405164号“青骄第二课堂”商标、第42类第28405164号“青骄第二课堂”商标、第45类第28405164号“青骄第二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及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关于继续使用“青骄第二课堂”平台开展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函;
4、申请人企业概况、媒体报道资料;
5、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6、“青骄第二课堂”介绍及部分官网截图;
7、“青骄第二课堂”授课情况、知识竞猜及相关报道资料;
8、相关案件司法文书;
9、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登记信息、其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及被摹仿抢注品牌介绍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汽车运输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第16类纸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8类新闻社服务等服务、第41类培训等服务、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以及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上核准注册,2022年3月6日,上述商标经我局核准自申请人转让至杭州市余杭区团圆志愿者服务中心,现均为杭州市余杭区团圆志愿者服务中心的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45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柯达大健康”、“申花”、“知网”、“学信”、“试多多”、“赚多多”、“穿多多”、“火箭少女”等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商标或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之主张我局不予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由查明事实2可知,于2022年3月6日,引证商标一至七自申请人转让至杭州市余杭区团圆志愿者服务中心,故申请人具有依据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在先商标权利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申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上述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45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或网站名称“柯达”、“申花”、“知网”、“学信网”、“拼多多”、“火箭少女”等相同或近似,在被申请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相关实际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青骄第二课堂”系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名称,争议商标与上述公益平台名称文字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其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