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97461号“用友医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用友医疗 57297461

阅读:82173 2022-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宏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7461号“用友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17772号“用友商业创新平台”商标、第3291114号“用友”商标、第22357853号“…

  申请人:河南宏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7461号“用友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17772号“用友商业创新平台”商标、第3291114号“用友”商标、第22357853号“用友金服”商标、第3971381号“用友在线”商标、第3440684号“用友UAP”商标、第1352294号“用友”商标、第32725954号“用友金融”商标、第28082381号“用友能源友电”商标、第51244214号“用友社会化用工”商标、第30281451号“用友建筑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已被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在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一、九并未初审公告,故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

本文《关于第57297461号“用友医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用友医疗 572974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1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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