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华昊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天地人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66577号“华昊华丰 H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34367号“HF华峰”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57338号“HEMOFARM HF”商标、第7447236号“HF及图”商标、第1242255号“H海富F”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