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172030号“华昊华丰 H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昊华丰 HF 57172030

阅读:132686 2022-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林华昊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天地人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72030号“华昊华丰 H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57338号“HEMOFARM HF”商标、第7447236号“HF及图”商标…

  申请人:吉林华昊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天地人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72030号“华昊华丰 H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57338号“HEMOFARM HF”商标、第7447236号“HF及图”商标、第9409497号“好福佳HFJ”商标、第55234367号“HF华峰”商标、第24223938号“鑫华峰 HF”商标、第27708495号“海富淳HF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甜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甜食”复审商品是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甜食”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

本文《关于第57172030号“华昊华丰 H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昊华丰 HF 571720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1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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