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恒智美教育培训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83225号“今日心理 关注心理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0249号“今日今”商标、第11799410号“今日园林”商标、第3025487号“今日及图”商标、第41553480号“日今钢铁”商标、第10521364号“今日牙科”商标、第8480746号“今日健康”商标、第52077345号“今日木屋”商标、第55296226号“今日鲜食”商标、第56057813号“今日头餐”商标、第56483799号“今日豆条”商标、第56801204号“今日麦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完全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