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观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冠兰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52630号“GUANL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116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11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应申请人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被申请人及厦门冠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销售协议书、销售合同、出库单、签收单;
3、服务费发票;
4、名片、产品图片、说明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厦门冠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磁盘等商品上,于200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于2020年1月27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厦门冠兰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21年5月6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厦门冠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在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作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4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显示时间,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另,鉴于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使用。为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我局没有必要将该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质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3日